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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規】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重點法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
第三條 政法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領導政法單位依法履行專政職能、管理職能、服務職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徑。
黨委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是實現黨對政法工作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
政法單位是黨領導下從事政法工作的專門力量,主要包括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單位。
第六條 政法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專門工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三)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四)堅持服務和保障大局,為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保持社會長期穩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六)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準確行使人民民主專政職能;
(七)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之路,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八)堅持改革創新,建設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運行體制機制;
(九)政法單位依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確保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行使權力;
(十)堅持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建設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新時代政法隊伍。
第七條 黨中央對政法工作實施絕對領導,決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針,決策部署事關政法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舉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權和由中央負責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指導、支持、督促政法單位在憲法法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員會指導地方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工作,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指導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工作。
第十八條 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及時向黨中央請示以下事項: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針政策、關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以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項;
(三)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政法工作重大體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議;
(五)擬制定的政法隊伍建設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在各自職責權限范圍內,及時對以下事項研究作出決定、決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黨委政法委員會關于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項;
(二)下級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本單位在履行職責中需要決策的事項。
決策時,應當先行調查研究,提出適當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按照規定提請相關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七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實行全體會議制度,討論和決定職責范圍內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委應當將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內監督體系,實行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增強監督合力。
第三十五條 有關地方和部門領導干部在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中,違反本條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度規定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黨委政法委員會進行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或者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辦理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黨內有關政法工作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